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6年修订)

作者:创建部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593


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6〕104号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要求和丽水学院章程》有关规定,对《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丽学院办〔2012〕71号)进行修订,修订稿经第三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第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附件: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7日

 

 

 

附件

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丽水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特邀委员和职务委员组成。推选委员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担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可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校长直接提名聘任;也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职务委员由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副校长,以及人事处(人才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科建设及研究生管理处、科研管理与地方合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图书馆负责人兼任,为当然委员,根据职务变动相应调整。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非职务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有奉献精神,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单位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可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二级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以及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接受学校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遇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对于常规性的学术事项,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邀请相关委员或专家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