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创建部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612

 

丽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依法依规认定和处理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将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学术规范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丽水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在校学生、以及所有以丽水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人员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惯例。在治学过程中,要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如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应是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承诺共同对研究成果负责;主持人须对研究成果负总责。

(三)开展学术评价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四)需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的重大研究成果,公布前须经学界论证或鉴定,并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发包单位批准。

(五)从事有关的学术活动应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须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学校将由学术委员会牵头,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对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培训。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有义务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诚信、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学校将健全学术规范监督制度和机制,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知识产权核查。

第十条 学校将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改进研究原始数据和资料在合理期限内的保存,确保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根据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将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和细则,引导和促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加大学术诚信考核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奖评优中的权重。

第四章 学术不端举报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以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启动正式调查前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涉及学生的学术不端的举报,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涉及教职工的学术不端的举报,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决定不启动正式调查,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若举报人能提供新证据,经核实证据成立的,必须启动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采用书面、实名方式,并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匿名举报,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应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主动调查处理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临时调查小组应当不少于3人。如有必要,临时调查小组还应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查过程可邀请同行专家参与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及时提出、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如有必要,调查组也可委托个人或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或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认真核实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如有必要,可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为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以负责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要件。如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位行为主体,报告应对各行为主体在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区分。

第二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在3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授权学术规范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认定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做出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和处分:

(一)学术处理 

1. 通报批评; 

2.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

3.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成果奖励与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二)人事处理

1. 取消人才类、综合荣誉类项目申报资格;

2. 取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5. 解除聘用合同。

(三)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

4.开除。

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如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指导教师被认定对学术不端负有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岗位等级,24个月;取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14年。行政处分产生的其他相应处罚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恰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如举报人的诬告、陷害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学校支持被举报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核

第三十九条 如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但提出异议和复核申请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复核申请,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是否启动复核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丽水学院学术规范管理细则》(丽学院办〔2006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