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根据《丽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我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对于需要通过评审进行选拔的学术事务,可委托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组织实施评审评议。
二、办理流程
1.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进行组织申报、对申报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对需要委托秘书处组织评审评议的学术事务,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丽水学院学术事务评审评议事项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提交秘书处。
3.秘书处在接到《委托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接受委托做出答复,对无法接受委托的,在做出答复的同时说明理由。
4.对于接受委托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将审核合格后的评审材料报送秘书处。
5.秘书处在接到评审材料后,视委托事项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外审。不需要外审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校内评审。需要外审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反馈给委托评审部门。
6.委托评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报送。
三、需要提交的评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一览表)
2.项目申报书(评审活页、可行性报告)
3.相关通知文件
以上材料报送时,带申报者信息和隐去信息的电子、纸质各一份。电子稿要求文件名以“序号+项目名称”命名,不能以申报人姓名命名,序号与汇总表无出入。
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给评委审议的材料,也请一并提交。
附件:《丽水学院学术事务评审评议事项委托书》
丽水学院学术事务评审评议事项委托书
受委托部门 |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
委托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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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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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说明(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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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单位)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