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5-2024-0004
浙科发监〔2024〕39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档案局等10部门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现将《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经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2月9日
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诚信主体:
(一)科技人员,即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
(二)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三)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即具体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档案是指客观反映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合同义务等科研诚信状况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同。在省委科技委领导下,省科技厅加强对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应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档案共建、成果共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客观。科研诚信档案涵盖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全生命周期中的科研诚信信息,坚持应归尽归,客观准确。
(三)数字赋能。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平台互联互通等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自动获取、成果无感通用,提升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利用效能。
(四)强化应用。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各类科研诚信前置审核中的应用,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牵头编制科研诚信评价指引与档案信息目录,统筹建设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信息收集和记录,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和管理,利用科研诚信档案开展科研诚信评价,推进科研诚信档案跨部门、跨地区应用。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省科技厅制定科研诚信评价指引与档案信息目录,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推进本部门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与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推进本地区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与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第八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按规定及时填报,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
第三章档案内容
第九条 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所在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基础信息。
(二)科技活动经历信息。主要包括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作为平台负责人承担的创新平台建设及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违反科学道德准则、科研活动规范、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和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科研诚信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绩效评价优秀、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条 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所在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基础信息。
(二)咨询评审经历信息。主要包括为各类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及专家履职评价结果。
(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不遵守咨询评审纪律、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等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等科研诚信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当选院士、省级特级专家,参与科技活动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
第十一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科技活动经历信息。主要包括本单位承担的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创新平台建设及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建设与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制度,在项目实施管理、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未认真落实日常管理责任、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及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科研诚信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绩效评价优秀、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
第四章 归集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统一归集全省科研诚信信息,采用有关技术手段聚合、固化和归档,形成以科研诚信主体为对象的科研诚信档案,落实系统运维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 科研诚信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人工填报、部门汇交等方式归集:
(一)从科技大脑及省科技管理运行平台等系统自动采集科技活动经历、咨询评审经历信息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中产生的科研诚信相关数据。
(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填报本单位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科技活动违规失信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填报,其中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应督促本系统、本地区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及时填报。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填报相关科研诚信信息的,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不良记录。
(三)从科技部、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采集科研诚信信息、科技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落实专人负责对归集的科研诚信信息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文件材料及元数据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科研诚信档案规范统一、管理有序。
第十五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在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等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评价应用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以科研诚信档案为基础对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状况开展评价。评价从基本情况、履约履责、遵纪守法、守信激励等四个维度开展,评价得分区间为0-1000分,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科研诚信评价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将诚信审核作为各类科技计划实施、科技奖励、评选表彰、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学历学位授予、咨询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等工作的前置程序,依据科研诚信状况,对相关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对A级科研诚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咨询评审活动、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在日常管理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三)在监督检查中,降低检查几率;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D级以下科研诚信主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项目评审、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E级科研诚信主体,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失信行为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二)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三)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四)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五)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追回奖金;
(六)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推动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与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在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中自动推送相关主体科研诚信信息,实现“无感审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诚信主体可登录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在线查阅自己的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主体对科研诚信档案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归集单位进行审核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其他单位科研诚信主体的科研诚信档案,需登录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提交查阅申请,根据查阅权限审批通过后可在线查阅。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应用的要求,加强档案的保密管理。对未按规定归集科研诚信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和分级分类管理,擅自泄露科研诚信档案内容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
单位科研诚信评价指引(2024版)
附件
浙江省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
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指引(2024版)
一、科研诚信评价定义
科研诚信评价是指对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等三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科研诚信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划分为A(优秀,得分≥850)、B(良好,800≤得分<850)、C(中等,750≤得分<800)、D(较差,700≤得分<750)、E(差,得分<700)五个等级。评价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科研诚信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一)科学客观。指标选取主要来源于国家、省级发布的科研诚信相关文件要求。
(二)目标导向。指标设计以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为导向,既强化底线思维,聚焦反映创新主体在科技活动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又引导向善,反映承担科技活动良好诚信行为。
(三)数据可得。指标设计充分考虑数据产生的连续性和可获取性。
三、科研诚信评价方法
根据主体科研诚信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评分规则。
第一步,判断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根据指标数据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将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
第二步,计算指标得分值。根据三级指标评分规则,对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出二级指标得分值xn。
第三步,综合计分:

其中,xn为各项二级指标得分;m为二级指标项数。
第四步,结果分布校验。对主体评价得分结果分布进行校验,校验通过,输出评分结果;否则,返回第二步重新计算,直到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校验通过。
科技人员科研诚信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权重1 | 二级指标 | 权重2 | 三级指标 | 评分规则 |
基本情况
| 100 | 公共信用状况 | 100 | 浙江省公共信用得分 | 省公共信用得分*0.1 |
履约履责
| 350 | 项目管理 | 150 | 未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 | 扣20分/次 |
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书相关要求 | 扣20分/次 | ||||
因申报内容重复、信访举报等原因导致项目形式审查不通过 | 扣20分/次 | ||||
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报备报批 | 扣20分/次 | ||||
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 | 扣20分/次 | ||||
中期检查不通过 | 扣30分/次 | ||||
同一科研成果(专利等)用于不同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 扣20分/次 | ||||
项目逾期未验收 | 扣30分/次 | ||||
项目终止实施(不包括主动申请终止并审核批准的) | 扣50分/次 | ||||
项目验收不通过 | 扣50分/次 | ||||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 扣20分/次 | ||||
平台管理 | 100 | 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书相关要求 | 扣20分/次 | ||
平台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报备报批 | 扣20分/次 | ||||
平台负责人因履职不力被调整 | 扣20分/次 | ||||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目标 | 扣20分/次 | ||||
未按规定开展年度绩效、中期绩效、期满绩效自评 | 扣20分/次 | ||||
建设期满考核不通过 | 扣30分/次 | ||||
绩效评价不合格 | 扣30分/次 | ||||
平台被撤销 | 扣50分/次 | ||||
其他科技活动 | 100 | 因申报内容重复、信访举报等原因导致科技奖励形式审查不通过 | 扣20分/次 | ||
成果转化期间因未主动披露关联交易方被终止 | 扣20分/次 | ||||
未按成果转化合同约定转让成果 | 扣20分/次 | ||||
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书相关要求 | 扣20分/次 | ||||
遵纪守法
| 400 | 违规失信 | 200 |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 扣100分/次 |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 扣100分/次 | ||||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 扣100分/次 | ||||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 扣100分/次 | ||||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 扣100分/次 | ||||
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扣100分/次 | ||||
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 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扣100分/次 | ||||
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 扣100分/次 | ||||
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 扣100分/次 |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 扣100分/次 | ||||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 扣100分/次 | ||||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 扣100分/次 | ||||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扣100分/次 | ||||
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 | 扣100分/次 | ||||
重复申报 | 扣100分/次 | ||||
其他科技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 | 扣100分/次 | ||||
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扣200分/次 | ||||
科技行政处罚 | 200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个人未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测,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司法处理 | *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扣200分/次 | ||
拒不履行 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 扣200分/次 | ||||
守信激励 | 150 | 荣誉奖励 | 50 | 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奖励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最美科技工作者,加30分/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加20分/次;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浙江省最美科技人、省功勋科技特派员、省突出贡献科技特派员,加10分/次。科技奖励中,排名第一的,加满分,排名第二第三的,减半加分,其他排名的,加5分/次 |
所负责的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
| 国家级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加10分/次;省部级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加5分/次;市厅级平台评价为优秀的,加2.5分/次。 | ||||
被评为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
| 院士,加30分;省级特级专家,加20分 | ||||
良好科研经历 | 100 | 所承担或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且无不良记录 |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加15分/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加8分/项;市(厅)县(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加5分/项。项目负责人,加满分;其他主要成员,减半加分。(评分规则:以项目编号为关联,若项目中出现不良行为记录则不加分,无不良行为则加分。) | ||
所负责的平台建设期满考核通过,且无不良记录 | 国家级平台期满考核通过,加15分/次;省部级平台期满考核通过,加8分/次。 |
咨询评审专家科研诚信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权重1 | 二级指标 | 权重2 | 三级指标 | 评分规则 |
基本情况 | 100 | 公共信用状况 | 100 | 浙江省公共信用得分 | 省公共信用得分*0.1 |
履约履责 | 350 | 咨询评审纪律 | 150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已接受邀请的咨询评审活动 | 扣20分/次 |
因故不参加咨询评审活动但未及时告知,影响评审工作 | 扣20分/次 | ||||
无故迟到或在咨询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 扣20分/次 |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评审任务 | 扣20分/次 | ||||
他人代为评审 | 扣20分/次 | ||||
未按规定寄存通讯工具等不遵守咨询评审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 扣20分/次 | ||||
擅自复制、留存咨询评审材料 | 扣20分/次 | ||||
咨询评审质量 | 200 | 未按咨询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判 | 扣50分/次 | ||
多次出现咨询评审结果与最终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 扣50分/次 | ||||
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给某一对象打高分或低分的 | 扣50分/次 | ||||
咨询评审意见简单空泛,或内容雷同 | 扣50分/次 | ||||
遵纪守法 | 400 | 违规失信 | 400 |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 扣100分/次 |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 扣100分/次 | ||||
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 | 扣100分/次 | ||||
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 扣100分/次 | ||||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扣100分/次 | ||||
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 扣100分/次 | ||||
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相关信息 | 扣100分/次 | ||||
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 扣100分/次 | ||||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扣100分/次 | ||||
其他科技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 | 扣100分/次 | ||||
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扣200分/次 | ||||
司法处理 | *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扣200分/次 | ||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 扣200分/次 | ||||
守信激励 | 150 | 荣誉奖励 | 50 | 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奖励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最美科技工作者,加30分/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加20分/次;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浙江省最美科技人、省功勋科技特派员、省突出贡献科技特派员,加10分/次。科技奖励中,排名第一的,加满分,排名第二第三的,减半加分,其他排名的,加5分/次 |
被评为院士或省级特级专家
| 院士,加30分;省级特级专家,加20分 | ||||
| 良好咨询评审经历 | 100 | 完成相关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且无不良记录 | 加5分/次 |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权重1 | 二级指标 | 权重2 | 三级指标 | 评分规则 |
基本情况 | 100 | 公共信用状况 | 100 | 浙江省公共信用得分 | 省公共信用得分*0.1 |
履约履责 | 350 | 制度建设与落实 | 200 | 未按规定建立科研诚信等制度 | 扣10分/项 |
对本单位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未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 扣20分/项 | ||||
未按规定及时填报科研活动违规违法调查处理信息 | 扣20分/项 | ||||
未按规定落实实验数据等原始资料记录和保存相关要求 | 扣10分/次 | ||||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 一年开展0次,扣20分 | ||||
科技活动管理 | 150 | 未按规定开展科研诚信前置审核 | 扣10分/项 | ||
因申报内容重复、信访举报等原因导致项目形式审查不通过 | 扣5分/项 | ||||
自筹经费未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 | 扣10分/项 | ||||
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 | 扣10分/项 | ||||
项目、平台负责人变更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报备报批 | 扣10分/项 | ||||
未按规定落实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政策 | 扣20分/次 | ||||
平台建设期满考核不通过 | 扣20分/次 | ||||
平台绩效评价不合格 | 扣20分/次 | ||||
平台被撤销 | 扣30分/次 |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 | 扣30分/次 | ||||
项目逾期未验收 | 扣10分/次 | ||||
项目终止实施(不包括主动申请终止并审核批准的) | 扣20分/次 | ||||
项目验收不通过 | 扣30分/次 | ||||
本单位人员涉及科技活动违规违法被处理的 | 占本单位科技人员比例≥10%的,扣150分;比例≥5%,<10%的,扣100分;比例<5%的,扣50分 | ||||
遵纪守法 | 400 | 违规失信 | 200 | 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 扣100分/次 |
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 扣100分/次 |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 扣100分/次 | ||||
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 扣100分/次 | ||||
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 扣100分/次 | ||||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 扣100分/次 | ||||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 扣100分/次 | ||||
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 扣100分/次 | ||||
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 扣100分/次 | ||||
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 扣100分/次 | ||||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 扣100分/次 | ||||
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 | 扣100分/次 | ||||
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 | 扣100分/次 | ||||
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扣200分/次 | ||||
科技行政处罚 | 200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未按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违反实验动物运输要求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质量检测,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未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企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立项中骗取项目和奖励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行为 | 扣100分/次 | ||||
司法处理 | *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扣200分/次 | ||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 扣200分/次 | ||||
守信激励 | 150 | 荣誉奖励 | 50 | 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奖励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最美科技工作者,加30分/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加20分/次;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浙江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加10分/次。科技奖励中,排名第一的,加满分,排名第二第三的,减半加分,其他排名的,加5分/次 |
所负责的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
| 国家级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加10分/次;省部级平台绩效评价为优秀,加5分/次;市厅级平台评价为优秀的,加2.5分/次 。 | ||||
大仪平台开放共享绩效评价为优秀 | 5分/次 | ||||
良好科研经历 | 100 | 所承担或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且无不良记录 |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加10分/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加8分/项;市(厅)县(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加5分/项。承担单位,加满分;参与单位,减半加分。 | ||
所负责的平台建设期满考核通过,且无不良记录 | 国家级平台期满考核通过,加10分/次;省部级平台期满考核通过,加8分/次。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4年12月9日印发 |



